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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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