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赖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赖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婚生小孩赖某杰由原告赖某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李某乙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应提供便利,原告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
三、共同财产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概归原告赖某所有,原告赖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3000元给被告李某乙,此款当庭支付;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