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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

被告朱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位于宁乡X村X组X号的三层楼房,靠西上下各两间房屋归被告朱某所有;靠东上下各两间房屋归原告梁某所有;其余共同财产亦归原告所有;

三、由原告梁某按月支付被告朱某生活及治疗费400元,在每月X号之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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