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的(2008)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返还x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并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627元,执行费3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李某某财产的调查结果也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8)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雨军
审判员庞政
审判员朱江
二O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