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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冷水滩区x干部,住永州市XX中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路XXX号,系XXX之女。

申请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第XX中学老师,住永州市XXX联社。

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永州市XXXX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永州市XXX局宿舍。

被执行人XXX(又名X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永州市第XXX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XXX、XXX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文忠

审判员卞凌峰

审判员许永明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朱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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