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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与被执行人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居委会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X与被执行人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忠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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