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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XXXX有限公司、XXX和XXX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第XX中学。

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驻永州市凤凰园凤凰北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冷水滩区杨家桥零陵路X号XX栋二层XX号。

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X路XX号XX栋X单元X号。

申请执行人唐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XXX和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强制履行完毕(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忠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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