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
被告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孔某、孔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兰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