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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王某、刘某、詹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被告王某

被告刘某

被告詹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刘某、詹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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