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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弄X号X室,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弄X号X室,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略)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略)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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