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何某,女,197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所在住址:道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熊某、何某诉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解决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熊某、何某撤回对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何某负担。
审判长何某平
人民陪审员陈金花
人民陪审员蒋小花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吴军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