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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边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诉讼。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董庆波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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