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边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诉讼。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董庆波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