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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忠,又名方某中,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12月4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02)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3年8月19日由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04年4月10日中止执行,于2009年4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10月26日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被执行人交纳x元后,于2009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解除司法拘留。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12月19日重新申请执行,2009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陈某某交纳执行款3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龙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群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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