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辛,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牟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戊、候某、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牟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上诉人周某戊、候某、周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牟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