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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戊、候某、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辛,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牟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戊、候某、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牟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上诉人周某戊、候某、周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牟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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