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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名下上海市X路X号X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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