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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某乙与被告谭某、邹某及第三人侯某、谭某、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房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乙,女,苗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庭阳,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邹某,男,侗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第三人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第三人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第三人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再昌,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某乙与被告谭某、邹某及第三人侯某、谭某、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房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某平、胡海雄参加的合议庭。2011年4月9日,本院向谭某、侯某、谭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2011年7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舒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欧庭阳,被告邹某及第三人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丁再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及第三人侯某、谭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舒某乙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乙自愿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舒某乙负担。

审判长向武审判员彭某平审判员胡海雄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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