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朱骏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