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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苏州沈某乐器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x,该分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

被告苏州沈某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与被告苏州沈某乐器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沈某乐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前向原告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美金6,665元、人民币5,957.48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9.50元,由被告苏州沈某乐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6月3日前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720元,由原告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27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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