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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於某。

被告徐某,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於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初期也有过和睦相处的日子,孩子幼时原告父母全力照顾,但是到了2003年左右,被告把自己的工资卡从原告那里拿走,为此双方产生了争执。从此以后,被告承担的家庭经济责任非常少,对儿子的成长、学习不闻不问。原告一个人又要工作,又要操心儿子的各项生活,身心极其疲惫。为了儿子健康成长,原告呕心沥血,极度操劳,亟需丈夫能够分担和支持。但是被告非但不分担原告的压力,而是寻找借口与原告争吵。夫妻之间正常的沟通也几乎陷于停滞。到了2004年左右,双方感情日益冷漠,已经到了几乎不说一句话的地步。200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早就有了外遇,和他人有了不正当的关系。原告认为,夫妻对于家庭生活所必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应当平等分担,现被告除了很少的一点水电开支外,几乎不为家里负担一分钱,不过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现在被告的不忠行为也终于被原告发现,原告认识到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勉强在一起只会给自己和孩子带来伤害。故原告起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大部分不是事实。双方是自由恋爱的,恋爱谈了五年,结婚时双方年龄也比较大了,被告也很珍惜这份感情,结婚后一段时间内家庭生活还是不错的,十几年来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被告的工作性质就是早出晚归的,而且被告的工资收入较高,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开销。原告的工资收入用于自己读书。儿子出生后之所有有争吵都是为了小事,可能是原告工作压力比较大影响到了心情,把工作情绪带到了家中。为了避免争吵被告只能冷处理,但是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因此,为了家庭,为了儿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恋爱,199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徐某。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现已成年。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引起家庭矛盾。原告现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希望原告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增进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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