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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合同诈骗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09年9月,被告人宋某向被害人朱某甲谎称自已拥有本市宝山区X村X号X室和崇明县长征农场安乐一村X号X室两套房产,欲准备将上述两套房屋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甲,并与其签订虚假的《购房协议书》,期间,被告人宋某以收取定金为名先后骗得朱某甲人民币127,000元,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二、诈骗罪

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宋某向被害人朱某乙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其儿子参军,并能帮助被害人朱某乙及家属等人动迁分房需要通关系、所分房屋需要装修、安装防盗门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380,000元,后被告人宋某归还给朱某乙人民币21,650元,尚有人民币358,350元被宋某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售房协议书、资料查询单、情况说明、收据、书面通知、承诺书、出入证、动迁房分配方案、记录本复印件、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宋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宋某犯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宋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

二、未退赔的赃款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娟娟

审判员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钱文君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长刘娟娟

审判员石耀辉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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