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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旷某某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元月31日晚上,被告携带升压器、报警器、铁丝等打野猪的装置到原告所在地壶天镇X村王杆冲山上打猎。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山林失火,原告等村民的损失经湘乡市林学会鉴定:火灾过火面积2.3公顷,成灾面积2.3公顷,造成村民总损失x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刑处罚,被告从中受到了教育;被告已经赔偿了原告的损失,不同意再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1日晚上,被告旷某某携带电压升压器、报警器、铁丝等电击野猪的工具到湘乡市X镇X村王杆冲山上安装好,然后到村民廖某勋家睡觉。2月1日凌晨1点左右,旷某某听到报警器响,发现失火后,立即组织村民扑火,山火到当日6时才被扑灭。经湘乡市林学会鉴定,火灾过火面积2.3公顷,成灾面积2.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其中原告约有0.8公顷山林被烧毁。事发后,被告于2007年2月3日赔偿了原告人民币200元。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旷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廖某某人民币4000元(前述款项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李育君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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