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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妨害公务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在安阳市东风桥北的保质煤球厂内用刀划伤其原来的工友韩某某及出租车司机崔某某。崔某军报警后,安阳市巡警支队民警贾某某、周某某和安阳市彰北派出所民警傅某某、葛某某接报警后先后赶到现场,被告人冯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用刀威胁、脚踹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并将巡警贾某某身上的反光背心撕坏。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认识到错误,并已征得民警贾某川、周某成、傅某永、葛某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某、葛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某、傅某某、崔某某、韩某某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照片、调解协议书、110接警单、警官证复印件、抓捕经过、谅解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邢炎萍

审判员李鹏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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