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某某,化名程X。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查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依法追缴,分别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查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查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查某某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查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欣
审判员杨庆堂
代理审判员彭卫东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