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列六名被告人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关某乙、张某某、黄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关某乙、张某某、黄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8日晚上,姚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将被盗车辆红色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2008年5月20日以x万元购买)停放在任某某(另案处理)在宝丰县X乡X村的石灰场内。后姚某某联系在郏县X村的劳务市场等活的被告人谷某某到石灰厂内,商定一天100元钱,让被告人谷某某用气割将红色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割成碎片。后姚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关某乙与被告人谷某某一起用气割切车。1月9日下午,姚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让其去石灰场将被切割成碎片的汽车碎片装车欲卖掉,因没有找来足够的人手,两名被告人离去。2010年1月10日上午姚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关某己、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到石灰场将被切割成碎片的汽车碎片装车。下午2时许,七名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谷某某、关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隐藏。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转移赃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戊、刘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将赃物装车后,没有转移之前被抓获,其行为属于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某某、关某乙、张某某、黄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对公诉机关某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晚上,姚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将被盗豫C-x红色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任某某(另案处理)在宝丰县X乡X村的石灰场内。后姚某某在郏县X村的劳务市场联系到在此等活的被告人谷某某到石灰厂内,商定一天100元钱,让被告人谷某某将红色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切割成碎片。后姚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关某乙与被告人谷某某一起用气切割货车。1月9日下午,姚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让其去石灰场将被切割成碎片的汽车碎片装车欲卖掉,因没有找来足够的人手,两名被告人离去。2010年1月10日上午姚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关某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到石灰场将被切割成碎片的汽车碎片装车。下午2时许,七名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切割的豪泺牌货车被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谷某某供述,2010年1月8日吃过早饭,我到胡村的劳务市场等活,到了14点左右,来了个骑摩托的年轻人。他问谁会氧气切割,我说我会,然后他又问我要多少钱,我说每天一百元,天快黑时,我坐上他的摩托到了一个白灰场。我看见里面停了一辆红色大货车头朝北尾朝南,旁边还放有几瓶氧气及一些氧焊工具。那个男子对我说,先把这车大箱割掉。我当时也没问这车来源,就用氧气焊从车大箱的后面开始割,那个年轻男子和我一起割。我们先割大箱后割车头,到了凌晨一、二点时,车头也割的差不多了。我就到白灰场北边的白灰棚里睡去了,而那个年轻男子继续在切割。到了1月X号10点多时,我听见白灰场里有响声,我起来后,看见一个方脸平头的男子在用氧气焊切割车,我就也过去开始切割。下午三、四点时,厂里去了一辆农用三轮,天黑时,我看见有个穿皮裤子的男子也在那里。天黑后我坐那辆大三轮回家了。2010年1月10日早上我骑摩托车到了那个石灰场,石灰厂老板(戴马虎帽)也起来了,大约8点多一点,我独自一人开始切割。我干到九点多时,那辆三轮又去了,这次三轮上下来好几个男子,其中有穿皮裤子的男子和那个平头方脸的男子,穿皮裤子的男子到那是开铲车的,那个司机和另外两名男子在抬铁板,后来那个司机又上到三轮车上面将铲车送到车上的铁板扶好。那个方脸平头的男子去后就同我一起切割铁板。我们一直干到下午14点左右,派出所的人到了,就被带走了。
放在石灰厂的货车是红色前四后八大型货车,没有车牌。我第一次去时因为天黑看不太清,到白天时,我看着那辆车也不是很旧,我就怀疑是偷的,至少来路有问题。我没有问车为什么要切割,我只是看到车挺新的,就对那个男的说,这车新着那,割了挺可惜。那个男的说是买的报废车。我也没有多问。
我的腿五、六年前碰伤了,一直走路不方便。我干活时穿棕色毛衣、深蓝色裤子。
1月9日晚上回家,乘坐三轮车的人有开三轮的司机、我、平头方脸的人。平头方脸的人后来知道叫关某么峰。我没有注意10日早上去的人的先后顺序。我看着被切割的车不像是报废车,把车切割成废铁不正常,肯定是偷来或抢来的车,不然不会将一个新车切割了。
(2)被告人关某乙供述,2010年1月10日上午8点多,我在家接到郏县X镇X村姚某某的电话,姚某某让我帮他干活。我当时也没问姚某某干什么活,就同意了。姚某某又让我去薛店镇X村西公路上等人接我。于是我到王疙瘩村西,有辆农用三轮车停在路边,一个穿黑色夹克衣服的男子过来问我,是峰哥吗我说是,他又说,姚某某让你帮忙干活哩。然后,我和那个穿夹克衣服的男子坐上了车,这时我看到三轮车驾驶室里还有两个人,一个是司机,另一个是穿着皮裤子的男子。俺们四个人就一起到了赵庄乡X村西的一个石灰厂。我们到时,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穿着黑色半长袄,后来我知道是白灰厂的老板)为我们开了大门。我看见院内停了一辆已经被切割的四零五散的大型货车,车前面有四个轮,后面有八个轮。院内有一个腿脚有毛病的男子拿着一个氧气焊正在切割车大梁。我看后心里想一辆好好的车被拆卸的四零五散的,肯定是来路不正,我就不想干了。这时,和我同来的那个穿黑夹克的男子对我说,你干吧,把这些铁装装,给你一百元钱。说后,我也没多说,就和那个开三轮的司机开始抬铁。和我们同来的穿皮裤子的男子就开着院内的一个小铲车,把俺俩抬过来的铁板装到三轮车上。我们在抬铁板时,有的没有完全切割下来,那个腿脚不好的男子就用氧气焊将它切割下来。我们在装铁块时,那个在王疙瘩村接我的那个男子有时指挥着我们干,有时也干活。干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对开三轮车的那个男子说,大的铁板我们抬不动。那个男的说再找两个人就走了。停有三、四十分钟,他又领了两个男子来了,我们就开始抬铁板。我们在干活时,石灰厂老板有时在看我们干活,有时在房间内坐着。又停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我们一共有六个人在干活。我是1月10日上午8点左右来干活的。当时就腿脚不好的那个男子在干活。被切割的车是前四后八的红颜色货车,有六七成新。我到石灰厂后,看到车被拆卸的四零五散的,我就想肯定是来路不正,要么是偷的,要么是抢的车,拆卸了好卖。我帮忙装车,那个接我的男子说装一车100元钱。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1月9日16时许,同村的姚某某与我联系后,我和他开着我的三轮车到了一个石灰厂(赵庄乡X村西)。我们到时大门没锁,我看到院内有辆前面四个轮子后面八个轮子的大货车,有两个人正用氧气焊切割货车,并且已经将车切割成一个平板了,周围有许多钢板。割车的两人一个是腿脚不方便的男子,一个是姓关某男子。靳某某和一个穿皮裤子的男子也在院子里,他们当时没有干活。我当时看到那个大货车被切割后,感觉那个车肯定有问题。姚某某刚好打电话找人装车也没找来,就让我们先回去。我开着车,那个穿皮裤子的男子、还有那两个切割的男子,以及靳某某俺五个一起回家了。2010年1月10日上午9点左右,姚某某又到我家让我去拉货,因为我感觉那车的来路有问题,就不想去拉。姚某某就说,我不会亏你的,按你平时拉货的价钱运吧,最后我再给你加一百元。我当时想着他给的价钱不低,而且是一个村的,就不好意思推脱了,再说即使那被切割的车来路有问题,而我是拉铁板的也没事。于是,我当时就同意了。姚某某又让我叫上同村的刘某丁、刘某戊两人,并让到薛店镇X村再等一个人。我接住刘某丁、刘某戊后,在王圪瘩村边接住一个男的。于是,我拉着他们三人到了昨天姚某某带我去的白灰厂。白灰厂里停的大货车割的更碎了,有个腿脚不好的老头正用氧气焊在切割车。我把车停好后,停有约三十分钟,姚某某开了辆面包车来了。姚某某给我们分了工,他让刘某丁和刘某戊抬钢板,用小铲车往三轮车上装,我负责在我的三轮车上放那些钢板。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了个男的,到后就开始开铲车。从王圪瘩上车的男子过去和那个腿脚有毛病的老头一起用氧气焊切割车。大约14点左右,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4)被告人黄某丙供述,2010年1月9日12时左右,郏县X镇X村的姚某某给我打电话,有空的话给他干活,我同意了。1月9日下午4点多钟,姚某某开一辆无牌照桑塔纳轿车接住我,然后拉我去薛店镇。在路上我问干什么活,姚某某说,装铁,一天一包帝豪烟,一天给你二百元钱,我说可以。大概六、七点钟,在肖某又拉了一个叫啥权的人,俺仨人到薛店村上吃饭后到了一个石灰厂的院,就是被你们抓到的院子。当时那个院子停一辆大三轮车,车主就是那个叫啥明星的,他也被带回来了,明星也在那个院子。院子里还有一辆红色前四后八货车。货车车斗已经被人割了,车斗竖板已经没有了,只有底板还在车上。我开始不知道,到那以后,见车很新,我就猜到车来路不正,不是偷的就是抢的,但我想着自己已经来了,并且姚某某还说给我钱,我就不管那么多了,只管干活拿钱。姚某某和那个院子的主人说了一会儿话,到晚上十点多钟,姚某某俺三个人开车走了,我住在啥权家。2010年1月10日上午8点来钟,啥权把我叫醒,然后又趁张某某的三轮车到石灰厂院子里。到那后有两个人用氧气焊割车,我和张某某等四个人把割下来的铁块装到大三轮车上,我主要是开铲车。就这样,一直干到下午一、二点钟,公安局的人把俺六个干活的全部带走了。
(5)被告人刘某丁供述,2010年1月10日上午9点左右,俺村的张某某开着一辆面包车见我在大街上闲着就叫我和他一起出去干点活。他拉着我又去找俺村的刘某戊,接住刘某戊后我们到宝丰县X乡X村的一个石灰厂院内,到后我看见院里放一辆大货车,后边有八个轮子。有两个人用氧气在割那辆车的底板,还有一个人在车前站着,我到车前一看车还新着,我想车可能是偷的车,当时就给张某某说,我有点怕,不干了,我走哩。张某某说来了帮帮忙,很求我哩。后来我就帮他把切割成碎块的汽车铁装到一辆三轮车上,当时院里还有一辆小铲车也往三轮车装。大约装到2、3点时派出所的人去了,把我们带到这里了。
(6)被告人刘某戊供述与刘某丁供述基本一致,另证实,到石灰厂院内后,我见院内停放着一辆前四后八的货车已经被割得不像样,车前车厢已经被割掉了,车兜已经被割完了,车厢都在地上扔着。我去时见院内有三个人,其中有人在用氧气焊切割车的大梁,一个人在发动小铲车,还有一个人在摸摸这儿摸摸那儿。张某某对我和青杰说,装吧。当时我见这车好着哩却被切割成这样,我想着这车可能是偷的或抢的,肯定是来路不明,不然有谁会放着好好的车不要却当废铁卖了,但我想我们来是出力挣钱的。于是和我弟、张某某俺三人把车厢往小铲车兜内装,再由小铲车把车厢放到张某某的农用三轮车上。后来张某某上到三轮车上,我和青杰在底下往铲车上装车厢等东西。铲车把东西放到车上以后,张某某在三轮车上把装上去的东西放好,装到中午我们也没吃饭,没停事干到下午,派出所去人把我们都给带到派出所了。
我们到时,那三个正在干活的人我都不认识。切割后八轮的那个男的有三十多岁,胡子拉碴的,一条腿有毛病,其余两个我记不准。我去时没有看见厂主,俺去有四十分钟左右有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在院子内转悠,当时他没有说啥,我不知道他是厂主,我被带到派出所后,才知道他是厂主,不知道叫啥。厂主比较胖,戴个马虎帽,他没有参与装车、分割车。我干活时,看见靳某某到过来转了一圈。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0年1月7日晚上10点多,我从外地运货回来后,将车停在洛阳市涧西区兴隆花园门口,锁上后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早上5点50分左右,我准备出车,到兴隆花园门口一看,发现车不见了,我就到涧西区X路派出所报了案。车是2008年5月20日买的新车,买时41万元,是豪泺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前面四个轮,后面八个轮,车牌号豫C-x,车辆识别代码:x,发动机号:x。我到现场看到被盗的车是我的车。
(2)被害人高某陈述内容与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这个车是我和何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的。
3、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8日还是9日晚上天快黑的时候,日期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喝酒了。姚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往我厂里放车,我同意了。到晚上八点多时姚某某开着一辆红色前四后八大型重型货车(车有6、7成新)去了,他后边还跟着一辆黑色无牌普桑车,他把车放好后给我说,大门先不要锁,我先走了,你睡吧。他走后大约停有十来分钟又给我打电话说,一会去几个人把车割了。我接罢电话就睡了。大约夜里十一点我起来去厕所时,看见有两个人用氧气在车后边割车厢板,当时我也没有问那么多又回屋睡了。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我起来看见车已经割的光剩底板了,这时我心里有点害怕,我想这么好的车割成这样是不是偷的车。我赶紧给姚某某打电话也没有打通。这时有几个人往一辆三轮车上装割成碎块的铁块,大约下午2点多时,你们派出所的人去了,就把我带到这里了。
当时有两个人用氧气割,还有四个人往三轮车上装,其中还有一辆小铲车也在装车。那六个人我一个不认识。小铲车和三轮车都是姚某某找人开去的。废铁装好后往哪里拉我也不知道。姚某某放车时没有说车是他偷的,开始说在我那里放两天就开走,也没有说给报酬。我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因为我讲义气,想着是朋友,没有阻拦他们。我当时头戴一个马虎帽、身穿一件半长的黑色袄。
4、宝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扣押1、被切割的豪泺牌货车1辆,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码:x;2、氧气瓶4个、液化气罐3个、氧气割具2套;3、豫x三轮农用运输车、小铲车、摩托三轮车各一辆。
5、被盗抢机动车登记表、洛阳市呈钺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购车发票、宝丰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被盗豫x豪泺牌货车的基本情况及被切割的豪泺牌货车1辆(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码:x)已退还给何某某、高某。
6、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证明证实了抓获姚某某、靳某某未果。
7、宝价证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豪泺牌货车的发动机号是x,车辆识别号是x,鉴定价值为x元。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当时案发现场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关某乙、谷某某、黄某丙的刑事责任某龄。
上述证据均经公诉机关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关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仍然帮助拆解。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在他人拆解后仍然帮助转移,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某控六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基本清楚,罪名成立。在转移赃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戊、刘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将赃物装车后,没有转移之前被抓获,其行为属于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关某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某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关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牛克横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