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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邬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来进,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9)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来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未依法向上诉人邬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邬某某因此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原审原告周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其与邬某某、唐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但原审法院未对该项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

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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