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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穆某某滥用职权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2月至2009年4月任唐河县国土资源局黑龙镇土地所副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9年10月29日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唐河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在唐河县X镇建设市场需占用唐河县X镇X村X组的部分土地,为此与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和黑龙镇村委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黑龙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和建筑规划许可手续。黑龙镇人民政府决定,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交由被告人穆某某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穆某某在该综合市场未经唐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土地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止2008年12月份,已建成房屋60间,非法占用耕地11.11亩,价值162.97万元,致使被非法占用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给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穆某某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革命

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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