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日,高中文化,住(略),系华航光学仪器厂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5日,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全安向魏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x.00元,若到期未还清借款则由担保人吴祥利、张某共同向魏某某归还,归还后魏某某有权向陈全安追偿。因被执行人(借款人)陈全安外出长期下落不明未履行还款义务,魏某某向法院申请由担保人吴祥利、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吴祥利于2009年6月向魏某某归还x.00元。2009年11月张某出现后,该张因不履行担保还款义务,本院对该张依法实施拘留后,该张向魏某某归还x.00元,现本案陈全安向魏某某借款x.00元已由担保人偿还清楚。担保人吴祥利、张某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向法院交款收据另案向陈全安追索。陈全安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因陈全安下落不明,魏某某表示,可在陈全安出现后自行向陈全安追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赵刚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