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
委托代理人丁双阳,上海市杨浦区江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甲又以已与被上诉人罗某乙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罗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罗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蔡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