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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

委托代理人丁双阳,上海市杨浦区江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甲又以已与被上诉人罗某乙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罗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罗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蔡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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