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
上诉人潘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虎
审判员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书记员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