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X,女。
被执行人陕西省城固XX开发总公司。
负责人周XX。
负责人袁XX。
本院2011年11月21日受理谢X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城固县XX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46055.04元,另外从2009年8月24日计算至交房产证之日,按已付房款的0.5%计算违约金;(2)判决生效30日内硬化谢X所购房前院内地面,逾期将实际工程造价款支付谢静。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城固县XX总公司已终止,现变更为汉中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为该公司执行董事,依法承担并履行(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20日汉中XX开发有限公司以企业间还在办理债权债务之事为由,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其申请符合实际。待暂缓执行情形消除后,本案即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汉中XX开发有限公司为(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主体,并承担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终结(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终结情形消除后即恢复本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