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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安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安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启元空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上诉人石嘴山市安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买卖合同并非加工合同纠纷,其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供货合同,所涉的KDON-150/1200型空分设备的技术系双方共同研讨确定,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要求,为其生产制作KDON-150/1200型空分设备,故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特征。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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