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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乾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乾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应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海关,而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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