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白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田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田某之夫。
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村民。
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职业同上,系孙某之妻。
中国邮政银行陕西省白水县支行与田某、党某、孙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5万元贷款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2月17日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白水县支行履行了给付6490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750元。案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魏建民
审判员景军民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