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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谭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5-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南海市金沙联沙建业五金塑料厂股东。

委托代理人:蔡晓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棉西县X路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助理。

原审第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光公司、第三人谭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某于200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廖某某负担。廖某某多缴纳的上诉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某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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