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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杨某某、上海市电力公司沪东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电力公司沪东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杨某某,上诉人上海市电力公司沪东供电分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9)杨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9)杨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刘闻

代理审判员郑璐

书记员龚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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