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尧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南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吴诵芬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王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