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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尧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南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斧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吴诵芬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王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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