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某某。
原审原告刘某某。
原审原告杨某某。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唐某某、原审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18日,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信芳
书记员潘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