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女,2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私下调解好为由要求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杨振宇

代理审判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艾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