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女,2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私下调解好为由要求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杨振宇
代理审判员李勇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