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矫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虹,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嘉业染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卿,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业染料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12日,东北证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东北证券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东北证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