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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嘉业染料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矫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虹,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嘉业染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卿,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业染料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12日,东北证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东北证券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东北证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孙欣

书记员潘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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