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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隆力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隆力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9)杨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徐某良

代理审判员姜婷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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