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袁某某与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41岁。

被告邬某某,男,45岁。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7日,被告邬某某驾驶轻骑摩托车,沿潢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桃园村X村民组境内,与由北向南左拐弯的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袁某某严重受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邬某某赔偿医疗费7142.93元,伤残鉴定费500元、误工费x.3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住宿费2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残疾赔偿金2.3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65.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万元,以上费用合计x.99元,按同等责任计算,由被告邬某某进行赔偿。

被告邬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19时,被告邬某某驾驶轻骑牌48型二轮摩托车,沿潢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桃园村X村民组境内,与由北向东左拐弯的由袁某某驾驶的鸿尔达电动助力车发生相撞,致袁某某受伤。

2010年7月13日,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潢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驾驶机动车未遵守安全通行原则,导致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某某驾驶电动助力车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驶入逆行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袁某某受伤后,于2010年3月17日在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29日在武汉协和医院治疗,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4月14日在潢川县中医院进行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除已在县医保机构报销外,医疗费为2301.3元。

袁某某所受伤情,于2010年12月14日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右耳外伤性耳聋系IX级伤残,IQ72系X级伤残。花费鉴定费500元,检验费446元。

袁某某为治疗伤情和进行伤情鉴定,花费交通费2777元,住宿费50元。

袁某某有一女儿袁××,生于X年X月X日。

另查,200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388.47元。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因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袁某某受到伤害,应对袁某某进行赔偿。袁某某遭受人生损害及因伤致残的费用应为医疗费2301.3元、误工费4806.95元÷365天×270天=3556元、护理费4806.95元÷365天×26天×1人=342元、交通费2777元、住宿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50元=1300元、必要的营养费26天×10元=260元、残疾赔偿金x.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88.47元×13年×0.21÷2=4625.26元、伤残鉴定费500元、检验费446元,以上共计x.8元,由被告邬某某在同等责任限额即x.4元对袁某某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x元,被告邬某某总共应对袁某某赔偿各项费用x.4元;袁某某主张的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万元,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邬某某赔偿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x.4元,该款项限被告邬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邬某某赔偿因康复护理、后续治疗的费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62元,原告袁某某负担962元,被告邬某某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喜平

审判员胡继根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志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