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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孙某某、袁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上诉人胡某某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随即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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