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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吕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09年9月24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某乙的猕猴桃收益款8612元,后2010年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主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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