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吕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09年9月24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某乙的猕猴桃收益款8612元,后2010年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主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