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至县X组。
负责人张某丁,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黄某乙、黄某丙与集贤镇X组土地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至县X组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该组开户在其负责人张某丁名下的存款7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