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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黄某丙与集贤镇X组土地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至县X组。

负责人张某丁,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黄某乙、黄某丙与集贤镇X组土地收益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至县X组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该组开户在其负责人张某丁名下的存款7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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