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定区封浜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葛珉
代理审判员张松
书记员彭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