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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嘉定区封浜供销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定区封浜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葛珉

代理审判员张松

书记员彭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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