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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帝海酒店有限公司与侯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帝海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帝海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帝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一次性支付侯某某人民币10,000元;

二、上海帝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为侯某某补缴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帝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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