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耿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孙远强,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某。

上诉人耿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某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耿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耿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耿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