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尚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高某。
关于仲裁申请人高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尚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等事宜仲裁一案,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2009年10月16日,申请人上海尚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尚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尚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尚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尚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陈樱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