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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A与高B、高C、高D、高E、高F、刘A、刘B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高A。

委托代理人张辛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B。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C。

高B、高C的委托代理人吴云,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B、高C的委托代理人刘金涛,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D。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E。

高D、高E的委托代理人高B。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A。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B。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F。

高D与高B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静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7日,高A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高A以与高D、高B、高C、高E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A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A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章亚娟

代理审判员王怡红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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