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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热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珠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热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珠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经理。

上诉人上海大热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在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诸光路X弄某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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